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1 神學論著 · 論意志的自由 / 02 第二部分 反駁亞米念派自由觀 · biblesupport.com
第二章 05 規避說法無助於自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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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五節

證明:即使這些規避說法所斷言的事物被假定為真,它們也完全不相關,無法幫助阿民念派的自由論;並說明,在這種情況下,阿民念派的作者們是如何被迫自相矛盾的。

前一節最後的觀察可以表明——不僅靈魂的主動本性不能成為意志行為之所以存在,或以某種方式而非另一種方式存在的原因,而且——即使能夠證明意志行為是偶然事件,它們的存在及其存在方式不受任何原因或任何先行事物的固定或決定;這也絲毫無助於阿民念派建立他們關於自由的概念,即自由在於意志的自我決定,這假定每一個自由的意志行為都由某個先前的意志行為所決定;因為意志決定一件事,就等於靈魂藉由意願來決定一件事;而意志決定一個意志行為,除了藉由意願那個意志行為,或者說,選擇它,別無他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兩個意志行為,一個先於另一個,一個關乎另一個,後者是前者的對象,並被前者所選擇。如果意志不是藉由選擇來引起和決定這個行為,它就根本沒有引起或決定它;因為沒有被選擇所決定的,就不是自願或有意願地決定的:而說意志決定了靈魂沒有自願決定的某件事,就等於說某件事是由意志完成的,而靈魂卻沒有用它的意志去完成。

因此,如果阿民念派的意志自由,即意志決定其自身行為的自由,要得以維持,那麼就必須維持那個古老的荒謬和矛盾,即每一個自由的意志行為都是由一個先前的自由意志行為所引起和決定的。這與自由行為無緣無故地產生,並且是如此偶然,以至於不受任何先行事物所固定,是不相符的。因此,這種規避說法必須被放棄,因為它根本無法緩解這種自由,反而直接摧毀了它。

如果假定靈魂以某種不同於先前的意志行為的方式來決定其自身的意志行為;這仍然無助於他們的論點。如果它藉由理解行為或其他能力來決定它們,那麼意志就沒有自我決定;因此,意志的自我決定能力就被放棄了。而根據他們自己對自由的看法,靈魂被其自身選擇之外的事物所決定,又行使了什麼自由呢?意志的行為,確實可以被引導,並有效地被決定和固定;但這不是由靈魂自己的意志和意願所完成的:在產生結果的過程中,根本沒有選擇或意志的行使:如果意志和選擇沒有在其中行使,那麼意志的自由又如何在其中行使呢?

因此,無論阿民念派如何轉變他們關於自由的概念,即自由在於意志決定其自身行為,他們的概念都會自我毀滅。如果他們認為每一個自由的意志行為都是由靈魂自己的自由選擇,或先前的自由意志行為所決定;無論是時間順序上還是本質順序上先前的;這都意味著一個巨大的矛盾,即屬於該事件的第一個自由行為是由一個先於它的自由行為所決定的。或者如果他們說,意志的自由行為是由靈魂的某個其他部分所決定,而不是意志或選擇的行為;這也摧毀了他們關於自由的概念,即自由在於意志行為由意志本身所決定;或者如果他們認為意志的行為根本不受任何先於它們的事物所決定,而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是偶然的,即它們根本不受任何原因所決定和固定;這也摧毀了他們關於自由的概念,即自由在於意志決定其自身行為。

由於阿民念派的自由概念的真實情況如此,那些為其辯護的作者們在談論這個主題時被迫陷入嚴重的自相矛盾。以懷特比博士為例;他在關於意志自由的論述中,反對加爾文主義者的觀點,後者將人的自由僅僅置於做他所願之事的能力中,認為他們與霍布斯先生的觀點顯然一致。然而他自己卻提到了完全相同的自由概念,作為人類感官和常識的指示,以及自然之光所確立的規則;即自由是一種從我們自身行動,或做我們所願之事的能力。這確實如他所說,是符合人類感官和常識的;因此,他無意中承認了這一點,反駁了自己,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如果自由不包含於此,還能設想它包含於何處呢?如果像懷特比博士在其他地方堅持的那樣,說它不僅包含於做我們所願之事的自由,而且包含於沒有必然性的意願自由;那麼問題仍然是,那種沒有必然性的意願自由包含於何處,除了在於隨心所欲地意願,而不受相反必然性的阻礙?或者換句話說,靈魂在它的意願中按照自己的選擇行動的自由?是的,這位作者似乎一再允許並假定這一點,在他引用教父們的話語時,他將他們引為自己的證明。因此,他引用了奧利金的話,他將其作為支持自己的證詞:「靈魂憑藉自己的選擇行動,並且它可以隨心所欲地傾向於任何一方。」以及殉道者查士丁的話:「基督徒的教義是,沒有任何事情是按照命運完成或承受的,而是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自由選擇行善或作惡。」以及優西比烏的話:「如果命運被確立,哲學和虔誠就被推翻了。——所有這些事情都取決於星星所引入的必然性,而不是取決於我們自己的自由選擇所產生的沉思和操練。」又引馬卡里烏斯的話:「上帝為了維護人意志的自由,允許他們的身體死亡,以便他們可以選擇轉向善或惡。」——「那些被聖靈感動的人,不受任何必然性的束縛,而是有自由轉變自己,並在今生做他們所願之事。」

因此,懷特比博士實際上接受了加爾文主義者所持的自由概念;他同時譴責這種概念,認為它與霍布斯先生的觀點一致,即「靈魂憑藉自己的選擇行動,人們按照自己的自由選擇行善或作惡,他們的操練源於自己的自由選擇,他們可以選擇轉向善或惡,並做他們所願之事。」因此,如果人們在意志行為本身中行使這種自由,那必定是在按照自己的自由選擇發出意志行為;或者,發出源於他們選擇的意志行為。如果真是這樣,那麼讓每個人判斷這是否預設了一個先於自由意志行為的自由選擇,或者一個選擇行為是否先於源於它的意志行為。如果所有自由意志行為都是如此,那麼讓每個人判斷這是否會導致在這種情況下發出的第一個自由意志行為之前存在一個自由選擇!最後,讓每個人判斷在這些作者的體系中是否有任何可能避免這些荒謬之處。

如果自由如懷特比博士自己所說,在於一個人做他所願之事;並且一個人不僅在外部行動中,而且在意志行為本身中行使這種自由;那麼就後者而言,自由的行使在於意願他所意願之事:如果有人這樣說,那麼這兩件事之一必定是其含義:1. 一個人有能力意願他所意願之事;因為他所意願的,他意願;因此有能力意願他有能力意願之事。如果這是他們的含義,那麼所有關於意志自由和自我決定能力的巨大爭議就完全歸於虛無;所有爭論的不過是,人的心靈做它所做的,並且是它所是的主體,或者說,存在的就是存在的;在這方面,沒有人與他們有任何爭議。或者,2. 其含義必定是,一個人有能力意願他選擇意願之事:也就是說,他有能力藉由一個選擇行為來選擇另一個;藉由一個先前的意志行為來選擇一個隨後的行為:並在其中執行他自己的選擇。如果這是他們的含義,那不過是在與他們爭論的人面前玩弄花招,並愚弄他們自己的理性。因為問題仍然是,人在那個選擇隨後行為的先前意志行為中的自由何在。根據相同的原則,答案必定是,他在此中的自由也在於他隨心所欲地意願,或者如他所選擇的,或者符合另一個先於它的選擇行為。因此,問題無限循環,同樣的答案也必須無限循環:為了支持他們的觀點,必須沒有開端,而是自由意志行為必須在每個人的靈魂中,由先前的自由意志行為所選擇,沒有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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